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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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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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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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或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決議長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決議財產之處分。
- 決議本會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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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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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及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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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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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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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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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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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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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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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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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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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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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理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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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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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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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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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 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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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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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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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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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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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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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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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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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一名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三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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