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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湧文化協進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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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湧文化協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三角湧文化協進會(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保存三峽地區之文化資產、提昇本鎮文化、教育及環境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三峽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三峽區民權街84巷2號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三峽地區的在地文化蒐集、研究、保存與發揚。
  2. 三峽地區自然生態調查與保育。
  3. 協助社區建構自主文化,凝聚社區意識推廣社區藝文活動。
  4. 進行地方文史的田野調查工作,編製區域鄉土教材。
  5. 接受各公家機關之委託,進行各種專案之研究或活動之舉辦。
  6. 三峽地區的在地文化議題研議與建言,推動民眾參與社區振興事務。
  7. 支援協助其他鄉鎮地方文化團體。
  8.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正式會員:凡設籍新北市三峽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對在地文化的研究或推廣有高度熱忱,且經會員推薦並獲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2. 永久會員:具有正式會員之條件,並同意長期參與本會活動者,繳交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3. 團體會員:凡設籍新北市三峽區之公私立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名,以參與會務。
  4.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戶籍非設於三峽區內,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贊助會員,但不得擔任本會之監理事;若為個人者,需年滿20歲,具行為能力者;若為機關團體者須指派代表一名,以參與會務。
  5.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積極推動會務,有卓越成果,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員:

  1.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必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為害本會宗旨情節重大者,得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算時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會員代表)有享有發言權、表決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應儘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出席本會通知參加之會議,在能力範圍內擔任本會指派任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之權利,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或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3. 決議長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決議財產之處分。
  7. 決議本會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及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監事、理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1. 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一名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三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卅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人同意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四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交。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3. 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4. 事業費。
  5. 會員捐款。
  6. 基金及孳息。
  7. 委託受益。
  8. 其他收入。
第卅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並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會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本章程經本會85年11月1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經報請主管機關  年  月  日 (     字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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